15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认真审查,甄别真伪,迫使犯罪嫌疑人露出真面目,成功改变了一宗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定性,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3月26日,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据公安机关认定:3月1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朋友饶某在逃提供一辆蓝色新摩托车,让其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答应事成后给郑某600元好处费。
办案人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郑某是在销赃过程中被抓获的,销赃未遂,其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追究值得斟酌;同时郑某供述饶某是其朋友,却不知饶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让人费解;郑某供述饶将赃车于凌晨2时前送大冶市一小区内,由其到该处取车,而不是选择其他便利之处,不好理解;公安机关又仅凭郑某的口供认定其销赃,其证据不很充分。围绕着这些疑点,他们迅速启动调查监督机制,整合公安机关侦查资源引导侦查,从郑某供述其友饶某的地址及QQ号入手,对郑某供述的矛盾点一一排查,最终迫使郑某交待了与其友饶某一同踩点,共同盗车并负责销售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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